在禁煤區內擅自銷售煤炭將受重罰-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19-01-08
山西:在禁煤區內擅自銷售煤炭將受重罰
記者7日從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為進一步防治大氣污染,產煤大省山西將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凡是在禁煤區內銷售煤炭和煤炭制品的,將受到重罰。
山西省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好的改觀要求,將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煤區,并逐漸擴展;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煤區范圍,但應當考慮當地居民的生活需要。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還將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質劣質煤作為民用煤使用。山西各地將在燃煤供熱地區加快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和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將限期拆除。
對于違反規定,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煤炭的,或者在禁煤區內銷售煤炭及其制品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